對駁回申請、不予公告的商標,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。商標申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九個月內做出決定,并書面通知申請人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,可以延長三個月。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。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《第三十四條》